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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司为其补缴2003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赔偿12个月的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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