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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余*、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48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上诉人付旭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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