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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白继锋、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白继锋、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凭2010年1月12日的算帐条子不能认定王**欠白继锋款项。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1月12日的算帐条子有王**、宋**签名确认,并有现场证人出庭作证,一、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王**并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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