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郑州公**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郑州公**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井柏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柯**,被告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告系郑**监护人,郑**无配偶无子女。郑**系京广南路联合花园8号楼的业主,2015年11月12日晚9:42:34郑**下楼办事时在8号楼南电梯内摔倒,至晚10:44:57,被住同一栋楼的业主发现后报警。经连云路三警区出警确认排除刑案而未立案,随后120赶到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联合花园8号楼南电梯作为被告监管下的物业单元,一天24小时处于被告严密的监控下,郑**作为8号楼业主,向被告交付物业管理费用,接受被告管理,被告应当尽到合理、安全的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郑**摔倒后一个多小时未得到及时救治身亡。令人气愤的是,事发后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郑**至今仍躺在冰冷水泥地面上。原、被告就赔偿事宜不能打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69295.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被告行为与郑**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郑**为残疾人,原告郑全喜系郑**弟弟和监护人。郑**生前居住在京广南路联合花园8号楼,2015年11月12日晚21:42分左右,郑**进入该小区8号楼南电梯后摔倒,被告员工拨打电话报警和拨打120,郑州**民医院急救人员于当晚23:13分到达现场,诊断为:“救前死亡,呼吸骤停?”。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当晚接警赶到现场后,查明:120到场诊断郑**已经死亡,排除案件后,建议不予立案。郑**遗体于2015年11月16日在郑州市殡仪馆火化。郑**死亡原因未经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郑**在电梯内摔倒后未及时发现,从而使郑**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以致郑**死亡,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郑**死亡原因以及被告物业公司行为与郑**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92元,减半收取4746元,由原告郑**负担,剩余4746元退回原告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民法院,并向郑州**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