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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夏**审理,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农历12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1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22日生育长女李*甲,2012年9月24日生育长子李*乙。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2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1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22日生育长女李*甲,2012年9月24日生育长子李*乙。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子一女,虽因故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希望。且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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