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任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16元,减半收取34058元由郑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