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河南省**有限公司、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7元,减半收取11603.5元,由原告平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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