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洛阳**限公司、第三人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90元,减半收取为2364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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