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有限公司与姜**、洛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洛阳**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姜**、洛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姜**、洛阳市**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4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姜**、洛阳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