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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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