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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