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输公司诉被告焦作**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输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输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永城**有限公司诉焦作**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古汉山矿与李**、焦作市**限责任公司、河南**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古汉山矿与周**、焦作市**限责任公司、河南**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古汉山矿与都保印、焦作市**限责任公司、河南**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河南**限公司古汉山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河南林**限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焦作**印中心、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继**限公司与乔**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河南**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