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升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焦作市**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道升撤回对焦作市**限责任公司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王**与河南**限公司古汉山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河南林**限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焦作**印中心、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城**有限公司诉焦作**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输公司诉焦作**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史**与鄢陵县**程有限公司、许昌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继**限公司与乔**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