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婷诉被告鄢陵县**程有限公司、许昌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对被告鄢陵县**程有限公司、许昌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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