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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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