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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