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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河南容**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容**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司)因与被上诉人程**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柳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容**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股东。原告曾向被告申请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而成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应予以配合。现被告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上述材料供原告查阅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利,原告请求被告提供自2014年8月14日起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容**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容**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程**要求查阅容**司会计账簿的理由、动机没有查明确认,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明,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2、原审判决未查明确认容**司《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规定,仅依据公司法规定判决容**司提供2014年8月14日至判决生效日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不当;3、程**实际没有对公司出资,也没有实际支付股权受让款项,程**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无权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程**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程*智辩称:1、程*智是经工商登记的合法股东,也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2、因为容大公司多方面侵害了程*智的合法权利,程*智有权行使法定的股东知情权。综上,容大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系上**大公司的股东,其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容大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认为程**无权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南容**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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