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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杨*香牛肉拉面馆、郑州市管城区草原兴发羔羊涮锅基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杨*香牛肉拉面馆、郑州市管城区草原兴发羔羊涮锅基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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