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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胡*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王*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1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王*乙;2013年10月11日,原、被告生育次子,取名王**;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夫妻感情不稳定。并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王*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王*乙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王**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育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被告胡*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况且生育有两个男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1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王*乙;2013年10月11日,原、被告生育次子,取名王**。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一起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甲陈述、被告胡*答辩、原、被告结婚证、子女户口页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提出离婚,被告胡*一感情较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也不至于影响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如能互谅互让,和好有望。故对原告王*甲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胡*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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