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于高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和与被告于高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申**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伟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济**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济**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郝**与被告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卫**与被告卫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