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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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