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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香连、原审被告人邓满妹、刘**、陈**、邓**、尹**盗窃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满妹、刘**、陈**、郑**、邓**、尹**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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