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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与被上诉人尚铁军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尚**于2015年8月6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尚**的委托代理人闫宏音,尚铁军的委托代理人尚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尚**本次的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双方于2013年8月23日所签订的协议书,该诉讼请求已经原审法院(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并经南阳**民法院(2014)南*二终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该文书已于2015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尚**上次的起诉的理由为受胁迫而签订协议,这次起诉理由发生改变,但实质仍然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尚**起诉依据的证据也为同一个,虽然尚**称本次起诉有新证据,但在原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能提交。因此尚**的起诉,属重复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尚**可以通过申请再审主张其上述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尚**。

上诉人诉称

尚**上诉称:尚**本次诉讼请求是撤销赠与合同,上一次的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两次诉讼的诉求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尚**提供的证据及证明方向与上一次诉讼存在质的区别。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尚**辩称:尚**之前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现尚**再次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协议书是双方多次充分协商后签订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所谓的赠与。请求维持原裁定。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尚**两次起诉,请求均为撤销协议,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相同,且其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尚**即提出过双方所签订协议性质系赠与合同,依照赠与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其诉请在第一次诉讼中已被驳回。现尚**在无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处理并无不当。尚**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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