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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闫宏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郭**2014年7月10日向我借款20000元,给我写了收条,后向被告追要,被告以种种借口理由推脱不予偿还。现请求:偿还借原告罗**本金20000元人民币。支付约定的最低1.5分的月利息以本金20000元人民币自2014年7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说明至2015年3月30日已计利息20000*0.015u003d300*9个月u003d2700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我方认为原被告之间无借贷关系。原告持有的是收款条。不是借款条2、原告明知其转入的2万元,是向富**司投资的,为了得到每月1份8的利息。3、本案的实质是南阳富通投资工资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该案件已经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该案件应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来实现债权。5、原告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诉讼。6、被告行为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富**司承担,不应有被告本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富**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公安机关立案,本案涉嫌犯罪,应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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