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焦**、李**、杜**、路苗、许**、王**、闵**、闵**、穆**、郭**、郑州人**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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