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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申请宣告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要求宣告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贾**,男,汉族,1950年7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4号院1号楼1单元附11号。被申请人系申请人贾*的父亲,与代理人贾**父女关系。2015年11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起诉称,被申请人贾**患有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症,其近两年记忆障碍明显,生活不能自理,其于2015年7月9日在郑州**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至今在家治疗。由于贾**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申请人贾*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愿让其妹妹贾*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诉讼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贾**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6年1月6日,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贾**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贾*为贾**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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