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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与河南**输局,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邮政运输局,原审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27日,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开具缴纳上诉费用通知。2015年10月30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等材料,并注明了费用缴纳的期限,后该邮件于2015年11月2日由上诉人签收。之后上诉人未缴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依法移送上诉卷宗,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经与上诉人联系,上诉人表示其未缴纳诉讼费用,且不再上诉,请求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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