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与焦**、李**、杜**、路苗、许**、王**、闵**、闵**、穆**、郭**、郑州人**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邵**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孙**诉被告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焦**、李**、杜**、路苗、许**、王**、闵**、闵**、穆**、郭**、郑州人**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大立建设**公司、郑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大立建设**公司、郑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94号唐**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与河南**输局,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