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全诉被告山东**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南市分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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