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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濮阳市扶贫兼职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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