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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内乡县桃溪镇人民政府、刘**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内乡县桃溪镇人民政府、刘**为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2年8月14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内乡县桃溪镇人民政府、刘**支付刘**开采费用61881.65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2)内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内乡县桃溪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於成基,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内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刘**预交案件受理费680元,退回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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