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州陇海路支行与张*、胡**、郑州地产**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张*、胡**、郑州地产**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州陇海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州陇海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237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陇海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