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陇海路支行诉被告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州陇海路支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州陇海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陇海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