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建设路支行与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州建设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州建设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7元,减半收取257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建设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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