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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南**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3)郑*一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王**与邦**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开始于2009年9月1日,双方约定王**担任邦**司副总负责公司内外事务,年薪20万元等内容,有《劳动合同书》、《员工入职表》及《辞退通知》为证。(二)邦**司提交的郑州黄河公证处的公证书落款时间前后不一致,公证书不能证明wang188yu@163.com为王**的邮箱,也不能证明liyanmin5441@163.com是邦**司的邮箱。(三)该案曾经发回重审,当事人双方应重新举证、质证等,在邦**司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作出与撤销前一致的判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一审庭审笔录第三页灭失,二审时出示的一审庭审笔录第三页为扫描件,不能作为原件使用。(四)提交新证据聘书一份,证明王**于2009年9月1日进入邦**司工作。综上,王**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邦**司提交意见称:(一)其一,王**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并非邦**司真实意思表示,是王**利用其担任办公室主任的便利条件,私自在空白的合同上自行填写,该份《劳动合同书》与其它员工的《劳动合同书》存在明显区别,邦**司员工一共十二人,其中八人为副总,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总经理从未执行过年薪制,合同约定内容不合常理;其二,《员工入职表》为邦**司内部留存档案,正常情况下是不加盖公章的,而王**所提供的该入职表却加盖公章,且总经理签名没有签在表格下方预留的空白处,该入职表为王**拼凑形成;其三,《辞退通知》更是在盖有邦**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上打印而成。(二)邦**司提交的郑州黄河公证处的公证书落款时间虽有瑕疵,但在二审中经查阅该公证档案,黄河工证处已经就落款时间作出了补正说明。(三)王**称该案发回重审后邦**司没有提交证据与事实不符,该案发回重审后邦**司提交证据与第一次开庭提交证据相同,庭审中亦作出说明,并非没有举证。一审庭审笔录丢失,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调取一审庭审笔录的扫描件,并组织双方对扫描件辨认质证,该扫描件有双方签字,并且前后内容互相连贯,该笔录的真实性不容质疑。(四)王**提交的“新证据”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8条关于再审中新证据的解释;邦**司对该聘书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该聘书的落款时间2009年8月16日恰为周日不合常理。综上,生效判决对该案事实的认定说理充分,对判决结果论证有据令人信服,王**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王**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员工入职表》及《辞退通知》效力的问题。王**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虽有邦**司公章及总经理签名,《员工入职表》及《辞退通知》所加盖的公章亦系邦**司公章,但邦**司称王**因工作原因有机会接触邦**司公章,该三证据是其私藏公司空白合同所伪造而成,为证明合同签章并非邦**司真实意思表示,邦**司提交了其与河南天**任公司签订的《TianjiHR.com会员服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后邦**司在天基人才网发布招聘办公室主任职务的广告,联系人为李**。邦**司对此申请了公证,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1)郑黄证经字第4333号公证书亦证明王**通过wang188yu@163.com邮箱于2010年7月26日向邦**司李**的邮箱liyanmin5441@163.com发送求职简历一份,结合邦**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且证明内容相互印证,足以推翻王**所提供《劳动合同书》、《员工入职表》及《辞退通知》的证明内容。虽然王**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加盖有邦**司公章,但因该合同书所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故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二)关于邦**司所提交的公证书落款时间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公证书虽在落款时间上出现笔误,但公证机构已予补正,并且所附光碟文件创建时间即邦**司前往公证的时间,因此该公证书合法有效,应予采信。(三)关于该案发回重审后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程序合法并依法作出判决。关于一审庭审笔录第三页缺失的问题,一审法院为此作出《情况说明》,一审法院将存放于该院的综合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的庭审笔录电子文档导出,移送至二审法院作为案卷材料的补充,该扫描件有双方签字,并且前后内容互相连贯,该笔录的真实性不容质疑。(四)关于王**提交的“新证据”,因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王**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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