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司社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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