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马**因与被上诉人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渑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马**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姚**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马**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王**、马**撤回上诉;
二、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王**、马**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审原告王**、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王**、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