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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有限公司与三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山西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上诉人山西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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