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山西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上诉人山西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