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霍**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王**,被上诉人霍**及其委托代理人霍**、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预交,应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