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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十月初六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两子徐**、徐**。由于婚前相识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大吵大闹,被告不顾及原告的感受鄙视辱骂甚至殴打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家中财产一切由原告支配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否则不会生活三十多年。家庭琐事争吵任何家庭都难免,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亲情,根本不存在感情不和的问题。被告现在以真诚的态度向原告道歉,以前做的不对的地方,请原告看在夫妻感情的情分上给被告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在台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十月初六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婚生一子徐**,1983年12月9日婚生次子徐嘉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子,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婚姻生活中,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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