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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888元,应退86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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