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吴**、濮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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