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新乡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四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四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郑州**限公司在偃师市人民法院的案件款四十九万六千六百三十五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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