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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利**限公司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利**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司)与被上诉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利**司于2014年4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终止利**司与王**于2010年6月21日签订的书面租房合同;王**支付拖欠利**司的租赁费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共计105000元(诉讼中租赁费变更为从2013年10月起至搬出房屋之日,每月按15000元计算),并恢复房屋原状;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年5月15日,王**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确认利**司违约,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利**司赔偿王**因无法经营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000元;诉讼费用由利**司承担。经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利**司、王**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利**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1元,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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