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市**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土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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