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高**、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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