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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家庭暴力不存在,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4年5月10日在山东省东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7月8日婚生一子李*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婚生一子,建立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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