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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石**油勘探局、中国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中原局)、中国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第一社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1)濮**三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李**的请求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次请求的是补办档案,对1996年1月前的工龄视同缴费,2007年的请求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两次诉求不同。二、根据最高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复函的内容,补办人事档案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三、中原局与李**2009年以后的劳动合同违反公益性岗位的规定,应为无效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原局和第一社区提交意见称:一、根据最高法院(2002)民一他字第15号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前,油田招用的家属工不是劳动关系。李**在1991年至1994年12月期间属于家属工,没有档案,不存在补办问题,其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李**在2007年已就1991年以来的社会保险问题申请过仲裁,本案再次提出1995年以来的社会保险问题,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李**所称的2009年以后的劳动合同实际是指《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协议》,该协议是李**与第一社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履行至今,李**称应为无效合同缺乏依据。应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李**在2007年曾就1991年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问题申请过仲裁,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亦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其1995年以后的社会保险费问题进行了裁决。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本案李**的请求是认定1991年至1995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虽然该请求与2007年的仲裁请求在文字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实质上都属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该问题在2007年仲裁时已经解决,李**的该项诉求属于重复请求,故生效判决认定其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无不当。二、因2007年的仲裁裁决书认定李**与中原局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是1995年起,则在此之前并无证据证明李**与中原局存在劳动关系,且1995年之前李**是中原局的家属工,根据最高法院(2002)民事他字第15号复函的精神,劳动法实施以前的家属工与工作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李**与中原局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标志劳动关系成立的人事档案,故李**要求补办1991年以来的人事档案,不符合最高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复函的精神,故生效判决认定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三、《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协议》是第一社区和李**分别在2010年和2011年自愿签订的,且均已实际履行,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故生效判决对李**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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