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生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生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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