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马**、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马**、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马**、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6月18日经焦作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用共计5651.02元,在此赔偿款中扣除马**已垫付的2800元,实际给付李**2851.02元,上述款项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二、申请人李**自动放弃其他诉求,三方别无其他纠纷。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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