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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会珍诉被告赵**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多次以做生意为名对原告进行欺骗,不尽家庭义务并不关心原告生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双方实际上平时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被告决心以后好好与原告生活。原告起诉离婚可能是认为被告将挣的钱给了前妻及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与被告赵*经许昌婚姻介绍所介绍后相识,于**年××月××日在郑州市××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一子。原告婚前婚后一直居住在郑州并在郑州经商。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纠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财产分配协议、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双方之间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本院调解双方无法和好,且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许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2条、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被告赵*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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