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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毕*某辩称:自己没有殴打毕*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毕*某的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毕*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毕*甲在孟州**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某的犯罪事实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2、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毕*甲的伤是被告人毕*某造成的;3、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被告人毕*某的行为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毕*某到被害人毕*甲家要账时,与被害人毕*甲发生争执,致被害人毕*甲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毕*甲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毕*某供述:行某某的女儿毕**(已去世)欠我30000元钱一直不还。2015年6月11日我妻子去世,因操办丧事需用钱,6月16日早上5点,我就和我两个儿子毕**、毕*去行某某家要钱。我两个儿子直接去找毕**丈夫赵**,在街门口毕*甲用手抱着我,拦住我不让我进家,我双手推毕*甲想把他推开进家门,我挣脱着往里冲,带着他把他带倒在地,他手中的扫帚把把他的脸戳烂了。

2、被害人毕*甲陈述:毕*某先朝我脸上打一拳,我用扫帚挡着,他双手拽着扫帚开始推搡我,把扫帚拽折,他抱住我把我摔倒在地上,我想起来,他一只手按着我,不让我起来,我看到毕*乙拿一把铁锨过来就晕了。我的伤是毕*某造成的。当天住院时,我嫌丢人,怕别人说我这么大岁数了还跟别人打架,另外我们俩是本家,不想把事闹大,所以我就报成车祸,但没想到病情这么严重。

3、证人证言:

(1)证人毕*证明:我看到我父亲毕*某和行某某的丈夫在院内吵起来,我父亲推行某某丈夫两、三下,我哥在一旁拉我父亲。

(2)证人毕*乙证明:毕*甲搂住我父亲不让他进房内,他们俩人在推搡的过程中都跌翻在地上。

(3)证人行某某证明:毕*某朝我丈夫毕*甲身上打一拳,我看势不对就往门口跑,毕*某拽我一下没拽住,我跑到菜市场报了警。

(4)证人赵某某证明:我看到我外公毕*甲侧倒在院的地上,毕*某按着我外公,他的两个儿子在打我外公。

4、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被害人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明材料。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及监控光盘。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毕*某去被害人毕*甲家要帐时,被被害人毕*甲阻拦,被告人毕*某在往里冲时将被害人毕*甲带倒致伤,此事实有被告人毕*某的供述和被害人毕*甲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毕*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毕*某的行为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毕*某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观点,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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